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青大地黄河博物馆的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民办非企业馆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博物馆管理办法》、《民办非企业馆(法人)章程示范文本》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的名称是高青大地黄河情博物馆。
第三条 本馆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资金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社会教育和文化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馆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博物馆行业道德规范;本馆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研究欣赏收藏,保护展示人类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
第五条 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高青县民政局;本馆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高青县文化和旅游局。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馆地址为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老董家古玩文化市场1-1号。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
第八条 本馆的举办者是魏文清。本博物馆由举办者提供开办藏品:1500件(套);提供开办资金:叁万元。
第九条 举办者应当依法办理藏品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将开办资金足额存入博物馆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第十条 博物馆成立后,应当向举办者签发接受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博物馆名称;
(二)博物馆成立日期;
(三)博物馆注册藏品、资金;
(四)举办者的名称、提供的藏品、资金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一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博物馆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人选;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博物馆财务会计报告;
(四)可以依法以举办者名字命名博物馆馆名;
第十二条 举办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博物馆章程;
(二)协助理事会足额保障博物馆运营经费;
(三)不得滥用举办者权利损害博物馆法人独立地位和利益;
(四)在博物馆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所提供的藏品、资金等资产;
(五)不得要求分红;
第十三条 高青大地黄河情博物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藏品收藏:古代黄河流域渔民的生产工具、农具、生活用具、木器等藏品,古代钱币、清代、民国瓷器等。
(二)陈列展览:展示鲁中黄河流域明清至近代农民生产生活、民风民俗生产生活标本和遗物。
(三)学术研究:研究当地社会典章制度、社会经济、民风民俗、农耕文明的起源和发展。
(四)社会教育:让广大群众通过参观教育,了解历史人民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见证物,为民风民俗的有效传承提供独特的文化资源。
第三章 法人治理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博物馆的决策机构,成员为4-6人。其中代表性社会人士理事不低于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理事由博物馆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以及当地中小学教师等。
第十五条 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应恪尽职守,每年理事会会议出席率不得低于75%。
第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 修改章程;
(二) 博物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 博物馆收藏、展览、科研、教育的方针政策;
(四) 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 增加藏品的方案;
(七) 处置藏品的方案;
(八) 聘任或解聘馆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博物馆副馆长及财务负责人;
(九) 罢免、增补理事;
(十) 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 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三) 本博物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博物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 处置藏品;
(四) 聘任或解聘博物馆馆长;
(五) 罢免、增补理事;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博物馆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博物馆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博物馆设立馆长,馆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博物馆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博物馆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订博物馆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馆长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组建高效稳定的员工队伍;
第二十六条 本博物馆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博物馆职工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博物馆全体职工推举产生。理事、馆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博物馆财务;
(二)对理事、馆长执行博物馆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博物馆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理事、馆长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理事、馆长的行为损害博物馆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在理事长不履行本章程规定时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五)向理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管理层
第三十条 本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为魏文清。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博物馆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博物馆理事、监事、馆长、专业工作人员,以及志愿者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违背博物馆行业道德规范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馆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由馆长、副馆长和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四条 馆长、副馆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后,由举办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三十五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二)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
(五)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本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六)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设立发展规划、薪酬与考核、展览陈列、藏品征集与保护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馆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因故临时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九条 本博物馆设置学术委员会作为业务咨询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聘任。除本馆专家外,应不断扩大学术委员会馆外专家比例。
第四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指导本馆业务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拟定;
(二)指导重要藏品征集、借用;
(三)指导重要陈列展览举办和引进;
(四)指导藏品处置意见的拟定;
(五)指导重点课题研究及成果推广;
第四十一条 本博物馆根据业务建设、管理运行需要选聘专业工作人员和招募志愿者工作人员。本博物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职工
第四十二条 本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三条 本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招聘、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本馆或本馆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四十四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据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博物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博物馆声誉,维护博物馆利益,遵守博物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藏品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博物馆为践行博物馆使命和服务于观众,以有限收藏为原则,制定收藏政策、标准和规划并向社会公告,健全具有自身特色的藏品体系。
第四十七条 藏品征集方式包括:
(一)购买;
(二)接受捐赠;
(三)依法交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第四十八条 本博物馆不征集有充分理由证明其涉及非法来源的文物和标本作为藏品。
第四十九条 征集的藏品属于博物馆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博物馆应按照公共信托的要求,为藏品提供恰当的存放和保管的场所,对藏品进行恰当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博物馆根据专业标准对藏品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建立健全藏品账目档案。藏品总账、档案及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五十二条 本博物馆为藏品创造和保持适宜的安全控制措施,防范人为或自然因素对藏品安全的威胁。使用藏品时,以藏品安全为前提;当利用与安全不能兼顾时,以服从安全为原则。
第五十三条 本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必须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博物馆应维护和壮大藏品体系。只有为提高藏品质量或改进藏品组合之目的,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可考虑依法注销藏品:
(一)与博物馆的发展目标或收藏政策不符;
(二)与博物馆收藏标准不符:
1、多余或重复且无需用于研究之目的;
2、破损严重或其恶化程度超出博物馆的保护能力范围;
3、与其他馆藏藏品相比,品质极为低劣;
4、获得的方式不正当或非法;
5、该藏品为赝品。
第五十五条 注销藏品,必须由本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评估该物品的意义、特点、法律身份以及明确此行为是否会对博物馆及公共信托造成损害,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已注销的藏品,可依法捐赠、移交、交换、出售、返还或销毁。本博物馆举办者、理事、监事、馆长、职工或其家庭成员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获得注销的藏品。有关注销决定、注销藏品和处理方式的全部记录必须被永久妥善保存。
第五十七条 从对已注销藏品的处置中获得的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应当仅用于馆藏的收购和直接保护。如用于博物馆运营之目的,则是不可接受的。
第五十八条 本博物馆努力推动分享知识、藏品信息和藏品。本博物馆应基于藏品及相关学术研究举办符合专业标准的陈列展览和特别活动,清晰地诠释博物馆的教育目标、理念与思想;并保证陈列展览等传播活动中呈现的信息完整、准确、科学,符合学术研究、社会信仰的普遍要求。
第五十九条 本博物馆保证每年向公众开放8个月以上;并特别关注未成年人等有特殊需求的人群。
第七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六十条 本馆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一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六十二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馆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五条 本馆按照《民办非企业馆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六条 本馆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单位年报、职工大会、公示栏和相关新闻媒体及网站。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的特殊情形
第六十八条 本博物馆以永久性为目标,非因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和使命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六十九条 博物馆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七十条 博物馆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完成清算工作。
第七十一条 博物馆终止,藏品原则上出让由其他博物馆接收。接受捐赠的藏品交由其他博物馆收藏时,应告知捐赠人。其他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 本博物馆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十三条 本博物馆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四条 高青大地黄河情博物馆理事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1月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高青大地黄河情博物馆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