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高青大地黄河情博物馆(以下简称本单位)接受捐赠工作,鼓励捐赠,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博物馆条例》等法规以及博物馆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本单位捐赠实物藏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捐赠人向本单位捐赠的一切资产或物品应当是本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四条 博物馆接受捐赠程序如下:
(一)捐赠人向本单位提出捐赠意愿;
(二)若捐赠实物,本单位组织专家对拟捐赠品进行初步鉴定与审查。对符合收藏条件的捐赠品,本单位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并代表本单位与捐赠人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品所涉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问题;
(三)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捐赠人办理相关手续;
(四)本单位向捐赠人出具接受捐赠的凭证。
第五条 捐赠品需要计算价值的,按市场价计价。捐赠品没有市场价值的,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六条 给予捐赠人以下方式的鼓励和铭谢:
(一)授予捐赠者博物馆收藏证书或荣誉证书;
(二)捐赠品展示时注明捐赠者姓名;
(三)授予捐赠者博物馆荣誉馆员称号;
(四)将捐赠者列入当年捐赠目录;
(五)将捐赠事件载入馆志。
对捐赠数量多或捐赠意义重大的,本单位还将通过以下方式对捐赠者进行鼓励和铭谢:
本单位在捐赠目录设置专栏展示;
本单位举行新闻发布会和捐赠签字仪式;
特定时间内在捐赠品展位附近显著位置以文字、图片方式宣传捐赠企业产品或个人;
以捐赠者姓名或捐赠者意愿命名博物馆内展厅之一等。
第七条 对于捐赠品,博物馆登记造册,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研究利用与陈列展示。
第八条 本单位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藏品定期清查,确保账实相符,并将结果报送办公室与藏品部备案。
第九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物品及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博物馆积极配合捐赠人的查询,并如实答复。
第十条 本办法由高青大地黄河情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高青大地黄河情博物馆
2022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