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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大地黄河情博物馆藏品征集办法
浏览量 764 时间 2025-01-12 21:34: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展示高青地域文化,进一步丰富高青大地黄河情博物馆的馆藏与陈列,规范高青大地黄河情博物馆的藏品征集工作,加强藏品征集经费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征集机构

第二条  为加强藏品征集工作的协调和监督,组建“高青大地黄河情博物馆藏品征集委员会”(以下简称征委会),一般由馆长、副馆长、藏品管理部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由征委会统筹相关征集工作,协调解决征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三条  接受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和山东文物鉴定委员会的指导,根据征集情况邀请省内部分公认有较高水平的文博专家或第三方权威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第三章 征集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反映反映高青人文情怀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  反映近、现代高青地区黄河沿岸人民生活习俗的相关实物及资料。

第六条  反映高青周边地区自然、民族、民俗的实物和历史上与高青有关的历史人物的实物及资料。

第七条  全国范围内其他有利于高青大地黄河情博物馆馆藏研究及值得收藏的各类实物、资料。

第四章 征集途径、方法

第八条  征集方式包括无偿和有偿两种。

(一)无偿征集方式包括:

1.无偿捐赠:是指藏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自愿捐赠,征集单位无需支付报酬。根据捐赠藏品的数量、质量和价值,可相应给予颁发捐赠证书或冠名等权益。

2.无偿调拨:是指根据展陈、收藏需要,向相关合作的博物馆单位进行调拨、征集,提供博物馆展陈、收藏。

3.复制归还:是指对于不愿意将展品面世的收藏者,根据需要,在征得本人同意,复制后归还原件。

4.寄存代管:是指藏品所有人可与高青大地黄河情博物馆签订协议,在不改变文物所有权的情况下,代为收藏保管并进行相应展示,并向所有人颁发纪念证书。

5.其他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有偿征集方式包括:

1.协商转让:是指与展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进行协商并通过相应程序以协商转让方式取得藏品。

2.捐赠奖励:是指藏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将其藏品捐赠给征集单位,经过协商,由征集单位支付一定的捐赠奖励费。

3.拍卖购买:是指通过国内外合法拍卖市场,采用拍卖手段而合法取得藏品的方式。

4.其他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 征集程序

第九条  收集信息,统计基本资料。根据高青大地黄河情博物馆藏品情况和陈列需要,制定藏品征集范围。藏品征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集体决策原则;涉及确定征集意向、定价、决策实施等环节,集体研究决策,并遵循利益相关方回避原则。

具体征集藏品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征集调查。藏品征集委员会应多渠道寻找征集线索,对拟征集物的真实性、来源合法性、是否符合征集方向进行初审,征委会派出至少两人以上工作人员赴现场查看藏品,若有意向收藏,则与藏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洽谈收藏事宜,提出拟征集物清单。

(二)专家鉴定。藏品征集委员会根据拟征集物类别,组织不少于3名相应研究方向的专家,对拟征集物的真伪,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流传经历,估价(独立给出)等进行鉴定,出具专家鉴定意见。对真伪鉴定实行“一票否决”。

(三)估价建议。藏品征集委员会根据专家估价的平均值,参考本馆征集同类藏品价格、国有文物商店出售类似物品价格、文物拍卖公司拍卖类似标的成交价格,形成拟征集物估价建议。估价建议应严格保密。形成的估价建议价格较高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估价建议。

(四)价格谈判或协商。藏品征集委员会、财务人员共同组成不少于3人的谈判或协商小组,以估价建议额为上限,与拟征集物所有者进行价格商谈。对于多个所有者能提供的拟征集物,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分别与多个所有者谈判后确定征集意向;对于只能由唯一所有者提供的拟征集物,由双方进行价格协商,达成一致后确定征集意向;如价格超出估价上限,则中止征集。谈判或协商中应做好会议记录、文件签字。

(五)征集实施。博物馆召开馆务会议,对谈判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审议,形成征集决策意见。如确定征集,则由藏品征集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征集程序。征集双方应签订征集合同,明确征集物的名称、数量、价款、税费、交付期限及方式、权责约定等。凡有偿征集的,应要求被征集方开具发票、收据等有效凭证。

(六)支付验收。财务人员根据藏品征集委员会提交的合同、发票、征集物清单等征集凭证,办理支付手续。藏品征集委员会会同财务、藏品管理部共同办理验收、移交和入库等手续。

(七)登记入账。财务人员应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要求,于征集程序完成后,根据购买价格及时登记入账,确保不重不漏。

(八)建档备案。保管部门应于征集物入馆验收后尽快完成藏品编目、建档工作,属于文物的,应当区分文物等级,设置文物档案,并依法备案。藏品征集委员会应将征集过程所有原始资料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第十条  博物馆通过接受捐赠方式征集藏品的,可参照第五章规定的程序执行,并就捐赠物的名称、数量、用途以及各方权利义务等订立捐赠协议,根据估价建议登记入账。无偿捐赠以1元入账。博物馆接受捐赠应以精神鼓励为主,如确有必要,可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七章 征集藏品管理

第十一条  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的展品,必须在尽快登记入账。

第十二条  征集人员按照《高青大地黄河情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要求将入库信息以及原始记录和原始凭证等有关材料移交库房管账员,藏品移交库房物管员,及时办理征集藏品入库手续。

第十三条  藏品征集的过程和捐赠档案是记载文物流传经过的重要资料,应重视收集和整理藏品征集资料工作,并及时归档。藏品征集档案,包括鉴定记录、藏品出让人的出让书或捐赠人的捐赠书、展品征集清单及收购凭证等。

第八章 征集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征集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财务人员应按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单独核算,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五条  藏品征集专项资金的支出内容包括:

1.藏品收购费、奖励费:指支付展品收购成交的费用,包括对通过合法途径购买或对持有人给予的合理补偿费用;

2.交通运输费:指收购藏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和运输等费用;

3.保管整理费:指藏品购买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仓储、保管和整理等费用;

4.保险费:指征集珍贵藏品时和运输过程中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5.专家鉴定评估费:指征集相关史料和实物时聘请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和鉴定咨询所需的费用;

6.捐赠奖励费:指为鼓励民间收藏家积极捐赠藏品,对捐赠者或其家属所给予的适当的奖励费用;

7.购买费:指为馆藏需要而向藏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购买藏品的经费;

5.其他费用:指在调查、鉴定、收购,征集藏品过程中发生的人员差旅等其他费用,拍卖手续费等。

第十六条  藏品征集过程中涉及“协商转让”和“拍卖购买”等行为的,应让转让、拍卖方提供国家正式发票。

第十七条  藏品征集经费报销发票须经参加征集工作人员签字,征委会必须由三人以上组成。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须凭《高青大地黄河情博物馆藏品入馆凭证》支付相应的藏品征集款项。

第十九条  应根据当年征集藏品经费支出账单与库房当年文物入库登记账进行核对,做到账物相符。

第二十条  应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征集藏品,对造成浪费和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青大地黄河情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由高青大地黄河情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正式印发之日施行。


高青大地黄河情博物馆

2021年4月9日